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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胜利小学章程

作者:子鱼 2022-05-23 08:37:29 / 478次阅读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学校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学校德育、学校教学、资产及财务管理等十部分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16年06月30日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双流区胜利小学始建于光绪三十年,时为初等小学堂。民国四年升为高等小学堂,定名为维新小学。1972年改名为胜利公社小学,1983年更名为胜利乡中心小学,2000年改名为胜利镇中心小学,2007年更名为双流县胜利小学,2016年双流撤县设区后定名为成都市双流区胜利小学。

胜利小学位于双流区胜利街道,地处位于有“综合性临空型生态山水新城”之称的牧马山腹地。牧马山是 “古蜀农耕文化”的发源地,4000年前古蜀王蚕丛曾在这里牧马,因此得名牧马山;蜀汉时诸葛亮也曾屯兵牧马山,与马具有不解之缘。学校根据这一地域文化,传承学校历史,提炼出“牧马育人”的文化思想和“给心灵一片水草丰美的牧场”办学理念及“相信每个人都有成为千里马的潜质”育人理念。近年来,学校坚持“办一所高品质、有尊严,具有牧山特色的现代化学校” 的办学目标,构建了既能适应学校发展,又能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运行机制,教育质量一直名列全县前茅,学校先后获得“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定点学校”、“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四川省示范家长学校”、“四川省科技教育活动示范基地”、“成都市阳光体育示范学校”、“成都市教育学会成员学校”、“成都市绿色学校”、“成都市科技活动基点学校”、“成都市十佳少先队集体”、“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成都市巾帼文明岗”、“成都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成都市青少年科技教育辅导员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等数十项荣誉。

“立足农村,走向世界”是我们追寻教育梦想的现代化实践之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所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新兴学校一定会拔地而起,成为我区基础教育天空一颗亮眼的星星!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胜利小学(简称:胜利小学),英文表述为Shengli Primary School。校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胜利街道维新街4号。

第二条 学校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主办,经双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核定班级规模为24—30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实施素质教育。学校以“牧马育人”为核心文化思想引领学校发展方向,依托“环境牧场、管理牧场、课程牧场、课堂牧场、德育牧场”等五大实施平台,积极建设适宜千里马自然成长的生态牧场,着力开发孩子们的千里马潜质,为每一个孩子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第四条 学校标识

校徽:

吉祥物:

校  刊:《牧山晨曲》

校庆日: 3月6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校,科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形成依法办学的发展机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校长、副校长的聘用(任命)原则或程序按照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其成员由校长、党支部记、工会主席、副校长、中层干部及教师代表等组成,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管理、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与管理等进行研究、审议、决定。

第九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校长办公会,学校重大事项在酝酿提议、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办公会审议,经集体讨论并组织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行政办公会议制度,行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中层及以上干部参加。定期听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布置行政日常工作,执行学校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对共青团组织、少先队组织、工会的领导作用。校长要自觉接受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要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行政办、教育研究与教师发展中心、课程与教学处、德育处、安全保卫处、后勤保障处、国际交流与对外联络处、信息技术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争上岗制,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制度体系,建立由校长、工会或教代会主席、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参加的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小组,必要时请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或社区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学校完善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和校内申诉制度,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校内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积极配合教育督导部门或第三方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校德育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生态文明教育等,形成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多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和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

第十九条 学校树立课程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管理育人意识,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加强实践育人基地建设,营造校园文化育人环境,重视周边环境整治,发挥学科渗透、主题活动、社会实践、文化熏陶和现代治理对学生的养成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发挥课程的德育功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各课程目标中,加强《品德与生活(社会)》、《生活•生命与安全》、《国学经典<槐轩学说>》、书法教育等课程的实施力度,丰富学校德育资源,提升综合育人效果。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晨会(朝会、升旗仪式、国旗下讲话、国旗下展示活动)、入队仪式、毕业典礼、纪念日、课外活动等途径开展系列化的主题教育活动,依托青少年文化宫、校外实践基地等社会资源开展参观、体验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主题活动和社会实践的育人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校园文化建设规划,加强校风、班风、学风建设,营造体现主流意识、时代特征、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形成“一班一品”的班级文化特色,发挥校园文化和班级文化的育人功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行为规范管理、班级民主管理等规章制度,将德育内容和要求贯穿于学校管理制度之中。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选聘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善于沟通、具有较强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的班级任课教师为班主任,聘期由学校确定。制定班主任岗位职责,实施班主任准入制,落实培养、评价与奖惩机制,实行班主任退出机制。

班主任要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重视班级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班集体活动,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经常与任课教师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少先队“千里马争章”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建立“大队、中队、小队”三级组织,少先队小干部实行民主选举,定期轮流任职;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少先队辅导员,把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纳入教师队伍培训体系。

第四章    学校教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实行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校本化实施。结合学校传统和优势、学生兴趣和需要,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学习兴趣,指导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注重学思结合,因材施教,实行班级授课制,建设以学生为本位的“勤思课堂”教学模式。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等基层教学管理组织,各组织在分管行政与骨干教师引领下协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健全各科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通过体育课、快乐大课间、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积极开展春冬两季运动会和富有校本特色的体育节活动,建立校级代表队,合理组织课余训练,为喜欢体育运动和有体育潜能的学生提供学习和训练机会,使每位学生至少掌握两项体育技能。

第三十一条  学校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网络教学资源体系建设,创新网络教学模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强化教师应用信息技术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鼓励学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动学习、自主学习,增强运用信息技术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艺术教育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编制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积极开展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建立学生社团和兴趣小组,鼓励学生根据兴趣爱好自愿选择参加,使每位学生至少掌握一项艺术特长;定期举办艺术节,形成学校艺术活动特色和传统。

第三十三条  学校构建美育协同育人机制,营造富有美感、充满朝气的文化氛围,引导学生发现自然之美、生活之美、心灵之美。

第三十四条  学校落实相关课程,开展校内劳动,组织校外劳动,鼓励家务劳动,让学生掌握劳动技能,体会劳动艰辛,分享劳动喜悦,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五条  学校做好科技教育,开展科技活动,培养学生热爱科技、敢于探索、勇于创新的品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开展心理健康专题教育,建立心理辅导室,密切联系家长共同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利用校外教育资源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视教育科研,坚持科研为教育教学服务,组织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八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有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权,学校、教职员工保护学生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享有申诉权,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维护学校声誉,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学校对修完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建立学生表彰制度,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入学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岗位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所聘教师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教职工考核制度,按照客观、公正原则对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德为先,完善师德建设规章制度,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教师队伍发展规划,建立教师研修培训制度,鼓励教师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促进教师队伍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决策,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等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双流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评价原则,对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发展、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师予以奖励。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五十五条  学校高度重视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每学月组织一次不同类别的安全演练以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等均应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卫生规定,建立食堂管理制度,建设阳光食堂,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学校切实加强治安、防震、抗灾等工作,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学校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开展消防检查、消防巡查、消防演练等,保障教师和学生生命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重视对学生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学校成立校园医务室,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家庭、社会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制度和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强化学校对家庭教育的引导。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组建三级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等职责。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举办家长培训讲座和咨询服务,开展主题家长会、经验交流会和优秀家长案例教学等活动发挥优秀家庭示范作用,营造共同育人氛围。

第六十五条 学校通过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定期开展家长和学生共同参与的参观体验、研学旅行、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等,增进亲子沟通和交流。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教育资源,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的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向社区有序开放。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教育基地,依托公共教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教育活动。根据需要,聘请社会指导员、校外辅导员等,协助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制教育体系,加强法制教育,聘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法律顾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对教师和学生进行普法教育。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助学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对外交流,开展国际学校之间的合作,实施开放办学,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财政拨款。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用学校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由举办者统筹安排,资产使用接受主管行政部门的监督。现行财务实行集中支付制度,财务收支定期向教职工公开。重大物品的采购,按上级政府采购的法规和目录、实行招标和定点采购。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需经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决策的程序、过程及结果向教师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职工大会通过,报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校长办公会负责。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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